志·卷一百四十六
曾布以谓不若增骑兵为简便。兼土兵乃劲兵,又诸路出戍者已竭,及建此议,众翕然皆以为允,帝亦乐从之。盖牧租见存者七百万,岁额一百七十万,而十指挥之费二十五万而已,故可与募人养马之法兼行也。
徽宗崇宁元年,湖北都钤辖舒亶奉旨相度召募施、黔州土丁,... 阅读全文
志·卷一百四十八
◎兵九
○训练之制
训练之制 禁军月奉五百以上,皆日习武技。三百以下,或给役,或习技。其后别募厢兵,亦阅习武技,号教阅厢军。戍川、广者旧不训练,嘉祐以后稍习... 阅读全文
志·卷一百四十九
◎兵十
○迁补之制 屯戍之制
迁补之制 自殿前、侍卫马步军校,每遇大礼后,各以次迁,谓之"转员"。转员至军都指挥使,又迁则遥领刺史,又... 阅读全文
志·卷一百五十四
曾布复上议曰:"无王之制刑罚,未尝不本于仁,然而有断肢体、刻肌肤以至于杀戮,非得已也。盖人之有罪,赎刑不足以惩之,故不得已而加之以墨、劓、剕、宫、大辟,然审适轻重,则又有流宥之法。至汉文帝除肉刑而定笞箠之令,后世因之以为律。大辟之次,处以流刑,代墨、... 阅读全文
志·卷一百五十一
◎兵十二
○马政
国马之牧,历五代浸废,至宋而规制备具。自建隆而后,其官司之规,厩牧之政,与夫收市之利,牧地之数,支配之等,曰券马,曰省马,曰马社,曰括买,... 阅读全文
志·卷一百五十二
◎刑法一
夫天有五气以育万物,木德以生,金德以杀,亦甚盭矣,而始终之序,相成之道也。先王有刑罚以纠其民,则必温慈惠和以行之。盖裁之以义,推之以仁,则震仇杀戮之威,非求民之死,所... 阅读全文
志·卷一百五十六
◎艺文二
史类十三:一曰正史类,二曰编年类,三曰别史类,四曰史钞类,五曰故事类,六曰职官类,七曰传记类,八曰仪注类,九曰刑法类,十曰目录类,十一曰谱牒类,十二曰地理类,十三曰霸... 阅读全文
志·卷一百六十一
◎艺文七
集类四:一曰楚辞类,二曰别集类,三曰总集类,四曰文史类。
《楚辞》十六卷(楚屈原等撰)
洪兴祖《补注楚辞》十七卷
志·卷一百五十七
◎艺文三
卫宏《汉旧仪》三卷
应劭《汉官仪》一卷
蔡质《汉官典仪》一卷
《汉制拾遗》一卷(不知何人编)
列传·卷二
曾布曰:"陛下本以皇城狱出于近习推治,故命敦逸录问,今乃贬录问官,何以取信中外?"乃止。帝久亦悔之,曰:"章惇误我。"
元符末,钦圣太后将复后位,适有布衣上书,以后为言者,即命以官;于是诏后还内,号元... 阅读全文